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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21-0031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8 16:55: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股室,各所、队,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食盐安全治理和风险排查,依法查处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县局决定开展为期二个月的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9月22日——11月22日

二、参加人员

各所结合日常检查,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各所组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期间,分别抽派2名执法人员(所长、片区专管员)及2名食盐辅助服务人员,携带执法文书和现场快检测碘试剂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食盐集中专项整治安排表见附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食盐批发环节检查。各股室,各所、队,协会要做好食盐批发企业全面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结合实际,联合工信商务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整治。

(二)加强食盐零售环节检查。针对农贸市场及周边临街商户、大中型超市等食盐质量监管重点部位,加大日常监管频次,重点检查食盐质量安全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强食盐监督抽检,在食盐批发、零售、使用各环节开展食盐监督抽检,加大不合格食盐检查处置工作,消除食盐安全隐患,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三)加强餐饮环节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盐使用单位从具备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盐,检查采购食盐的票据及保存期限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违规采购、使用未加碘、不合格食盐的行为等。

(四)严格落实盐碘浓度标准。在宁夏境内销售的食盐碘含量应严格执行我区盐碘浓度规定(21-39mg/kg),对购进、销售、使用盐碘浓度不符合宁夏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五)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工信函〔2020〕259号)要求,我县未加碘食盐由中盐宁夏盐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海原配送站负责统一定点供应,对擅自开展未加碘食盐供应和扩大供应范围的经营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加强碘盐宣传,引导正确消费。各股室,各所、队,协会要以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联合工信商务、卫健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群众科学补碘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营造科学用盐,健康饮食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所、队,要高度重视辖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监督食盐销售经营者落实宁夏盐碘浓度标准,提高辖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二)精心组织。各所、队要按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形成食盐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集中整治期间,抽调人员和食盐辅助服务人员要全程参与并做好检查记录。各所、队结合辖区实际,有计划、有安排开展辖区食盐专项整治。

(三)报送信息。请各所、队于11月20日前将食盐专项整治情况、检查记录(不少于10份)、检查照片等报送食品股。

附件: 食盐集中专项整治安排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食盐集中专项整治安排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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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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