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情况的说明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一、公示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
二、公示方式
海原县人民政府网
三、公示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对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对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迎难而上、主动担当意识不强。”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增强“四个意识”,持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当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
(三)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层层压实整改责任,逐项细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整改完成情况: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当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
验收情况:
2021年9月1日,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已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四、公示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五、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