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九号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九号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八十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力量薄弱,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新成立的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未配齐,县乡两级监管能力薄弱,责任落实还有差距,乡镇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尚未落实到位。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加之学习培训机制不健全,部分大型监测设备长期无人会操作,难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整改措施:
(一)2020年3月5日,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海党办发【2020】7号)《海原县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海党办发【2020】6号),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包抓领导。明确了整改目标及措施。
(二)县委、县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要求,配齐配强海原分局工作人员,2019年8月21日县编委印发《关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编制调整的通知》(海编发【2019】号),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2020年3月5日县委、县政府印发《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20】8号)优化生态环境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和交流。
(三)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原生态环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制,通过调任、调整、交流等方式,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
整改完成情况:
(一)2020年3月5日,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海党办发【2020】7号),《海原县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海党办发【2020】6号),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包抓领导。明确了整改目标及措施。
(二)我局将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纳入全县培训计划,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严格落实。在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专门设置“生态环保与绿色发展”模块,优先培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及部门相关领导,促其掌握业务知识,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2020年7月份,部门调入及原留存人员全部完成人事编制上划工作。
(三)2020年7月3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海原分局印发《关于配备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知》(海人社发【2020】134号),全县各乡镇配备行政执法人员40名。由于我分局人员编制已上划市委编办管理,我县积极协调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编制空缺情况,采取调整交流、公开招考招聘等方式,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状况。目前,已配备监测站副站长1名,并从中宁县分局调配1名副站长(研究生学历)帮助指导我县监测工作,公开招考2名。同时,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我县环境监测实验室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和技术咨询工作质量。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月1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