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二项整改任验收情况公示
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宁环督改发﹝2017﹞2号)要求,现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关于“自治区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此次'回头看'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思想认识不高、推进落实不力的问题,一些整改任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出现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自治区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学习不深不透,把握不准不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不足,意志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待督察整改不重视、不严肃,审核销号罔顾事实、流于形式,虽然整改销号,实则'原地打转'”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并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主动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坚决打好污染 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决心,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进一步压实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 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办落实,对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推动问题整改。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各部门职责,针对具体整改问题,及时开展调研督导,推动反馈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对整改任务开展全面督查,不定期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针对性督查推动整改任务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反馈问题销号评估制度,在海原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牵头,纪委监委、组织部、法检两院、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验收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对已整改拟销号的任务进行抽查评估,确保整改质量和成效,坚决杜绝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
(四)切实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奖优惩劣,将考核结果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海党办【2020】14号),对致使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不得列为提拔对象。
整改完成情况:2020年3月26日制定印发《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海原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海党办【2020】14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办落实,对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推动问题整改。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各部门职责,针对具体整改问题,及时开展调研督导,推动反馈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对整改任务开展全面督查,不定期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针对性督查,推动整改任务全部落实到位。
验收情况: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问题整改任务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