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宁环督改发﹝2017﹞2号)要求,现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一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宁夏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有自然条件因素,也有发展阶段的原因,但根子上还是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重视不够”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及县级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精准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海党办综【2019】18号),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三)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海原县各级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海党办【2020】6号),明确任务要求,压实整改职责。
整改完成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切实 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
验收情况: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海原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问题整改任务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层层压实责任,逐项细化措施,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