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对我县承担的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到位。海原县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海原县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农银驾校、正丰驾校4处设施(企业)未完成清理。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情况属实。
海原县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海原县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农银驾校、正丰驾校4处设施(企业)未完成清理。
整改措施:
(一)2020年3月5日,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包抓领导;
(二)由海城镇街道办负责农银驾校、正丰驾校搬迁,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拆迁;
(三)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依法封闭鼠疫监测中心,责令停止各项试验活动;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卫健局配合,尽快为国家级鼠疫监测中心迁建选址;
(五)加大巡查执法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确保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二是涉及的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农银驾校、正丰驾校均已完成拆除和清理工作;三是海原县国家鼠疫监测点新址已选定,目前正在建设中;四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协调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消除环境隐患,确保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验收情况:
2020年9月25日,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已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8日,共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