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六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六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六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
关于“《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方案》未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员调离增补不及时,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以文件落实文件,随机电话抽查海城镇、李旺等乡镇的4名网格员,均表示不清楚身份,不了解职责,形同虚设”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增补网格员等相关责任人,制定网格环节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做好现场检查、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网格队伍管理,定期召集辖区内网格员、信息员,开展网格业务知识培训,明确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制定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网格监管职责。对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问责等,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网格监管责任。
整改完成情况:
(一)通过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层层夯实乡(镇)、村级责任,构建覆盖全乡(镇)、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优化,并配备两名环境监管执法人员,以此来强化各乡镇属地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细化工作职责,明确监管任务。根据每年任务变化情况及时增补调配网格化监管人员并进行定期网格化培训。
(三)联合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各乡镇进行督查检查,各乡镇均已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辖区内的网格员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了网格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不定期的巡查机制,督促各乡镇网格化落实情况。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