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农田、林地、山体等处开采天然砂石。
三、严禁借河道(水库)清淤、堤防整治、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盗采砂石。
四、擅自采砂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扣押违法采砂设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以1--1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范围内的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装运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无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交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依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
七、各乡镇(区)、村(社区)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在涉砂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凡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有纵容、包庇、参与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公安局
海原县水务局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