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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

发表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作者: 海原县水务局
来源: 海原县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要求,现就《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决策事项概况

1.项目名称:《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决策背景:为建立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制度,全方位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由县水务局牵头,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实施方案》《中卫市“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3.主要内容:明确了到2025年海原县的用水总量、耗水总量约束指标及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等主要目标。提出六个方面24项重点任务,全面深入践行“四水四定”原则,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在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谋划到2025年的重大节水项目,以提升水资源利用空间均衡性和发展协调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海原县“四水四定”建设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范围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海原县各乡(镇)、企业、政府部门等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本实施方案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本实施方案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

3.本实施方案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4.对本实施方案持何种态度;

5.对本实施方案的建设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期限及参与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海原县水务局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反馈。

五、相关联系方式

(一)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海原县水务局

联系地址:海原县黎明路水务局办公楼

联系人:马鹏飞

联系电话:0955-4015392

(二)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名称:天和国咨控股集团宁夏分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水路绿地21城D区40号楼        

联系人:王工

邮箱:1017413675@qq.com


附件:《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海原县水务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海原县“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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