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海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惩戒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
我局就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相关机关单位、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群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均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