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原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促进加快“新基建”进度和电动汽车的推广运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营,根据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关于申请出台海原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结合全区其他市县(区)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现行收费标准,我局拟订了海原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1.我县境内新能源充换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计算收取)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暂定为0.45元/千瓦时,下浮幅度不限。
2.充电设施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354号)文件执行。
3.如遇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新的政策变化,将对本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针对以上收费标准,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955-4011849
邮 箱:hyxfgj4011849@163.com
邮 编:755200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