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经发〔2017〕73号
关于征集海原县2017年“菜篮子”
连锁超市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县内贸流通发展及公益性农产品基础设施布局,自治区确定对各市、县“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为借助项目资金加速海原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施项目实际,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一、“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要求
菜篮子连锁超市实行连锁化经营,并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计量、统一使用“宁夏商务民生工程”标识。“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重点从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布局、平抑物价、政府储备肉菜投放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当地规模化、经营实力强,有自采直供、冷链仓储、分拣配送等设施,零售流通链条完善,具备持续运营能力的流通企业实施。项目申报主体及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注册地在中卫市辖区,纳税地和项目实施地在海原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良好,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连锁商业企业。优先支持有自采直供、冷链仓储、分拣配送,流通链条完善,具备持续运营能力的流通龙头企业实施。
(二)项目内容:新建“菜篮子”连锁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小于100M2,且以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为主的经营面积不小于50M2,蔬菜品种不少于40种,且超市经营的蔬菜品种需有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海原县城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
(三)项目进度: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全部到位,企业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确保10月底按设定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菜篮子”超市建成后,项目实施企业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菜篮子连锁超市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实施企业需自愿与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并落实《海原县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经营合同》,确保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5年。
二、项目资料报送要求
(一)本次征集项目为2017年建设实施项目,满足条件的在建或主体投资在2017年上半年已完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亦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企业于8月20日前向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提交申请文件及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纸质版一式六份及PDF格式电子档),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企业申报的《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内容中需含项目实施企业情况、项目重点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建设节点计划、当前进度、建成后运营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重点内容,并参照项目申报条件要求,阐明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的理由。
(四)“菜篮子”连锁超市项目申报主体可参阅“附件” 《海原县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经营合同》,自愿签署并履行“合同”的企业主体,可申报“菜篮子”连锁超市项目。
附件:
1、海原县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经营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菜篮子连锁超市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海原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2017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原县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海原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海原县财政局
乙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2017年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海原县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甲乙双方公平协商,就乙方承担建设海原县2017年“菜篮子”超市项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在 街 号商业房投资建设超市,做为海原县2017年度“菜篮子”工程项目,承担发挥海原县鲜活农产品保供稳价职能,超市经营总面积 平方米,乙方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甲方在乙方承担建设的“菜篮子”超市建成运营并经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以奖代补(资金直进直出)方式一次性给予乙方建设运营补助资金40万元。
三、乙方承诺建设经营的“菜篮子”超市鲜活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小于50M2,蔬菜品种不少于40种,超市经营的鲜活农产品品种参照上周物价部门发布的鲜活农产品价格,确保每天有28种鲜活农产品零售价格低于沙坡头区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甲方按每季度不少于1次频次对乙方落实保供稳价功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乙方应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菜篮子连锁超市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建设经营的“菜篮子”超市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能,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约并收回4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一)乙方建设运营的“菜篮子”超市无故停业半年以上;
(二)乙方建设运营的“菜篮子”超市持续运营时间不满5年就进行转让或停止经营;
(三)甲方抽查乙方发挥保供稳价功能情况一年内有三次不合格;
(四)乙方“菜篮子”超市经营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其他不能确保“菜篮子”超市保供稳价功能发挥或功能发挥达不到5年的情况。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有争议的,应立足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在项目所在地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字页)
甲方:海原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海原县财政局(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中卫市海原县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菜篮子连锁超市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菜篮子连锁超市和社区蔬菜直销点的规范管理,促进菜篮子连锁超市持续运营发展,进一步突出公益性,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菜篮子连锁超市,是指国有投资公司或供销社等以投资入股方式自建、回购及租赁的,以经营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为主的销售场所,发挥方便居民生活、稳定蔬菜价格的服务功能,实现连锁化经营。
此前已建成运营的菜篮子超市及社区蔬菜直销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企业是指自营或经招标,取得经营权,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农产品流通连锁骨干企业。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的设置应科学设置、布局合理,与当地居民消费需求相适应,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五条 设立菜篮子连锁超市应选择中低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社区,满足周边500米范围内居民购买需求的同时,避免与该区域内标准化菜市场等其他公益性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点交叉建设。
第六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当地菜篮子连锁超市的建设计划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统一纳入全区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库,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菜篮子连锁超市的建设目标。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实行连锁化经营,并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计量、统一使用“宁夏商务民生工程”标识。标示、店面形象或LED显示屏经当地商务、物价、城管等部门审定后由企业统一订制、悬挂。
第八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以经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销售区所占面积不少于经营总面积的40%,经营蔬菜品种不低于40种。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的蔬菜品种须有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本辖区市场平均零售价的15%以上。
第九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应由经营企业统一配置货柜、货架、冷藏保鲜、消防、食品安全防控的设施设备;制作并悬挂经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信息化设备及电子价签。对已实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地市,经营企业及网点应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
第十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三包”,保持店内外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店外开设经营活动(承担政府应急调控任务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必须对所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当日28种蔬菜零售价格和蔬菜农药残留检验报告、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卫生、消防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经营企业至少安排2名专(兼)职物价员,负责接收物价、商务部门发布的蔬菜零售指导价格,按时报送蔬菜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企业要具备连锁经营管理能力,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连锁管理信息化。积极拓展配送、家政、网上销售、网订店取及代缴水、电、气等居民生活服务性业务。
第十五条 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应逐月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经营情况、蔬菜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等统计信息。确定为政府储备或调控蔬菜投放点的经营企业,要积极落实本辖区政府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认真履行平抑和稳定蔬菜价格的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为菜篮子连锁超市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辖区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计划;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和投资建设协议、经营协定签订;负责菜篮子连锁超市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监管,逐月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各菜篮子连锁超市运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落实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菜篮子连锁超市的房屋、设施等资产投资。
第十七条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菜篮子连锁超市等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负责项目审核、进度督查、完工验收和运营考核等;负责辖区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督查,并建立人才监督检查台账,每季度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下去内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菜篮子连锁超市经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做好28种蔬菜价格的监督检查、信息监测工作,制定价格发布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全区菜篮子连锁超市等农产品流通建设项目库的指导和设立工作,督查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督查工作,不定期对支持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抽查;负责对年度菜篮子连锁超市建设和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支持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有一下行为之一,除法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立即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连续整改两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采取解除企业租赁经营合同、退出经营、撤销“宁夏商务民生工程”标识、回收补贴资金等措施,并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今后不再享受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销售蔬菜品种达不到40种以上的;
2.销售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低于经营总面积40%的;
3.28种蔬菜销售价格达不到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以上的;
4.商品为明码标记或标价不规范的;
5.未执行“六统一”要求的;
6.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功能或者擅自停业7日以上的;
7.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擅自转包经营、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便更改内外部结构的;
8.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查实的;
9.未按要求接收和执行蔬菜价格信息及定期报送统计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