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6/2024-0028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18:3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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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教体局 | 责任部门 | 教体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海原县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海原县户籍或持有海原县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2.宁夏普通高校或具有宁夏户籍在外省就读的202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3.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4.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四个相统一”,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矢志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
(二)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书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所学专业一致。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海原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海原县教育体育局公告要求,选择海原县教育体育局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4年6月1日0:00—6月14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申报时间:2024年9月13日0:00—9月26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4.选择考试形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
5.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咨询服务”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海原县教育体育局的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海原县政务大厅二楼综合办公室现场审核确认:
1.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4.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本次认定网报照片一致。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1日(第一批次)。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第二批次)前往海原县人民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并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
(五)领取证书
后见新建QQ群另行通知
四、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海原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海原县有效居住证。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2024年度海原县教体局教师资格认定QQ群号935154865。(各申请人务必进入QQ群,以便及时查阅咨询有关事宜)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 2024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