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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发表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作者:
来源:

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

执法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救济途径

备注

1

海原县公安局

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海原县公安局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海原县公安局

破坏选举秩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海原县公安局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海原县公安局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海原县公安局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海原县公安局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海原县公安局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海原县公安局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海原县公安局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海原县公安局

寻衅滋事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海原县公安局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海原县公安局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海原县公安局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海原县公安局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海原县公安局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海原县公安局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海原县公安局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海原县公安局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海原县公安局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海原县公安局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海原县公安局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海原县公安局

强迫劳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海原县公安局

威胁人身安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海原县公安局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海原县公安局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海原县公安局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海原县公安局

侵犯隐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海原县公安局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海原县公安局

猥亵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海原县公安局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海原县公安局

强迫交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海原县公安局

盗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海原县公安局

诈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海原县公安局

哄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海原县公安局

抢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海原县公安局

敲诈勒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海原县公安局

故意损毁财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海原县公安局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海原县公安局

阻碍执行职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海原县公安局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海原县公安局

招摇撞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海原县公安局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海原县公安局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

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海原县公安局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海原县公安局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海原县公安局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海原县公安局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

海原县公安局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

海原县公安局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海原县公安局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海原县公安局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海原县公安局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海原县公安局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海原县公安局

偷开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海原县公安局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

海原县公安局

破坏、污损坟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海原县公安局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海原县公安局

违法停放尸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海原县公安局

卖淫;嫖娼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海原县公安局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海原县公安局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

海原县公安局

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

海原县公安局

赌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持有毒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

    海原县公安局

    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

    海原县公安局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

    海原县公安局

    违规运输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

    海原县公安局

    制造、销售仿真枪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

    海原县公安局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告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0

    海原县公安局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2

    海原县公安局

    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3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4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6

    海原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注: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

    海原县公安局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8

    海原县公安局

    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




    海原县公安局

    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

    海原县公安局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一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一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2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

    海原县公安局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

    海原县公安局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5

    海原县公安局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6

    海原县公安局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

    海原县公安局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

    海原县公安局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9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

    海原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

    海原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4

    海原县公安局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6

    海原县公安局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7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8

    海原县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9

    海原县公安局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

    海原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提供营利性陪侍;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1

    海原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2

    海原县公安局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3

    海原县公安局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

    海原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5

    海原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经处罚不改正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6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7

    海原县公安局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8

    海原县公安局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9

    海原县公安局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0

    海原县公安局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告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1

    海原县公安局

    冒用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2

    海原县公安局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4

    海原县公安局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5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6

    海原县公安局

    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7

    海原县公安局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8

    海原县公安局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行政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9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申请、许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0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许可内容事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1

    海原县公安局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2

    海原县公安局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3

    海原县公安局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4

    海原县公安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5

    海原县公安局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6

    海原县公安局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7

    海原县公安局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8

    海原县公安局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9

    海原县公安局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0

    海原县公安局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1

    海原县公安局

    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2

    海原县公安局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3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4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5

    海原县公安局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6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7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8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9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0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危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1

    海原县公安局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行政处罚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2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3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4

    海原县公安局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一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5

    海原县公安局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6

    海原县公安局

    阻碍反恐工作(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7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8

    海原县公安局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9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0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1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2

    海原县公安局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3

    海原县公安局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4

    海原县公安局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5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6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7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8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9

    海原县公安局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0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1

    海原县公安局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2

    海原县公安局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3

    海原县公安局

    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4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5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6

    海原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7

    海原县公安局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8

    海原县公安局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9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0

    海原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1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2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3

    海原县公安局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4

    海原县公安局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5

    海原县公安局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6

    海原县公安局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7

    海原县公安局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8

    海原县公安局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

    海原县公安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

    海原县公安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

    海原县公安局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

    海原县公安局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3

    海原县公安局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4

    海原县公安局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5

    海原县公安局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6

    海原县公安局

    交通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7

    海原县公安局

    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8

    海原县公安局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9

    海原县公安局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0

    海原县公安局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1

    海原县公安局

    驾驶报废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2

    海原县公安局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3

    海原县公安局

    骗取护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4

    海原县公安局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5

    海原县公安局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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