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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2024年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示范 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贴息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22010/2024-00492 文号 海农发〔2024〕181号 生成日期 2024-10-11 15:4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为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做好金融扶持工作,巩固拓展金融服务行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财农发〔2022〕14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财政衔接资金促进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的通知》(宁乡振发〔2023〕79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41号)《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8174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及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凡是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及被海原县委组织部认定的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2023年以来在各个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关,真正能够起到联农带农作用,同时能够为农户创收增收提供就业务工基地或能够将脱贫户(监测户)农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收购以及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销售,切实在当地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合作社和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将按照有关文件依据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和时限。一是对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龙头企业,根据辐射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收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按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二是对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示范合作社,根据辐射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收益情况,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按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三是海原县委组织部评审认定的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贷款,按照评审认定等级分类进行贴息:A类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0万元以内B类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C类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三)贴息资金来源。2024年自治区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资金计划300万元,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如有缺口可从2024年其他结余资金中调剂使用)。

(四)资料准备。一是凡已在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享受过自治区级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的企业和合作社,2024年贴息提供贷款凭证、合同书、每月或每季度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清单,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土地流转合同、联农带农花名册、工资发放证明等,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根据利息清单核算贴息金额,同时企业或合作社填写贴息申请表。二是未享受过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的企业或合作社,按照《海原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74号)准备资料。三是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要填写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贴息资金兑付账号、贷款凭证、贷款合同、银行已结息利息清带动脱贫户(监测对象)花名册、与农户签订合约(协议)复印件、农户工资发放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流转费(租赁费)发放流水、营业执照等。

(五)贴息程序。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推荐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填写贴息申请表;二是对于被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申请贴息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对申请对象的贷款、项目建设、联农带农情况进行验收核实。三是对于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评审结果>的通知》花名册和各银行核算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并与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就创局、妇联对接审核,对同一笔贷款若在其他部门享受过贴息,不再给予贴息。四是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将审定的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10天)无异议后兑付贴息资金。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细化责任。为确保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资金及时兑付到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职责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数量且运行情况好、联农带农作用强及县委组织评审认定的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情况,向县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并起草贴息方案。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筹措,将贴息资金一次性下达农业农村局,同时协调解决贴息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职责: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及县委组织评定的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在当地乡村实实在在能够起到带动作用,可以加注同意贴息意见,对没有实质性带动的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乡镇可以否决并不加盖单位公章,如若存在优亲厚友现象,将严肃问责放贷银行职责:据实提供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及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及已结息利息清单等

(二)严格放贷,规范程序。银行要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41号)精神切实让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等将贷款用于与产业发展有关的项目,同时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检查,防止改变资金用途现象发生。

(三)相互配合,资源共享。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办)、放贷银行做好台账归类和收集工作,同时相互做好贴息工作对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客观公正应贴尽贴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及被县委组织部评选认定的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根据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及农村致富(产业振兴)带头人自身实际运行情况,切实有一定示范带动引领作用或利用各种方式帮助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增加收入的及时做到“应贴尽贴”。

  

  

  

  

  

  

附件:

1、海原县2024年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

2、海原县2024年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验收表

3、海原县2024年农村致富带头人贴息申请表

4、海原县2024年农村致富带头人贴息资金验收表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11


附件: 海原县2024年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docx
附件: 海原县2024年贷款龙头企业合作社贴息资金验收表(附件2).docx
附件: 海原县2024年农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申请表(附件3).docx
附件: 海原县2024年产业振兴带头人贴息资金验收表(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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