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20-0000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3 09:53:53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县民政局:
《关于办理李旺镇韩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李旺镇韩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95-01-009400),已经海原县发改局《关于同意海原李旺镇韩府农村社区服务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海发改函〔2018〕367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符合《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海原县城乡规划,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拟占用土地总面积0.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0.1573公顷(耕地0.1573公顷),建设用地0.0115公顷。按土地权属分:集体土地0.1688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该项目选址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李旺镇韩府村,用地四至为东至居民点,西至耕地、北至耕地、南至居民点。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须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七、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3日。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