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19-00194 | 文号 | 海发改发〔2019〕541号 | 生成日期 | 2019-12-09 16: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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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海城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社区海城镇2018年贫困村综合治理项目部分变更内容的函》(海城政发[2019]225号)收悉,根据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专题会议纪要(第39次),经研究,同意对部分建设内容进行变更,现批复如下:
一、变更的内容及投资
(一)同意将水洼行政村双墩自然村原设计的D300钢筋混凝土排水管2404米,D400钢筋混凝土排水管323米及检查井60个变更为D500钢筋混凝土排水管200米、D600钢筋混凝土排水管84米、U50排水渠道527米、过路桥面16处。
(二)同意将堡子行政村大树根自然村63户和水洼行政村双墩自然村193户大门砖墩变更为160mm成品钢柱。
(三)同意将王井村原设计中的D300钢筋混凝土管2528米、D400钢筋混凝土管800米、检查井80个变更为D300钢筋混凝土管1274米,D300波纹管314米,D400钢筋混凝土管长度变更为146米,D400波纹管409米,D500钢筋混凝土管118米,检查井64个,雨水篦子61个及对原344米混凝土路面切割施工与恢复等。
(四)同意将原批复的垃圾桶90个进行核减。
二、投资
变更工程投资按照原招投标价格执行,最终工程投资以第三方审计决算为准。
三、变更原因
由于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在施工过程中建设规模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项目其他事项按原批复执行
请你镇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规定,在项目报批前,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对项目审批严肃性的认识,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批复,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