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18-65319 | 文号 | 海发改发〔2018〕327号 | 生成日期 | 2018-08-07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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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海原县黎明路南延伸(k0+690-k3+690)路灯工程建设方案批复的函》(海建函〔2018〕122号)文件收悉。为完善县城基础设施,方便市民生活。经研究,同意建设,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海原县县城(具体建设地点依据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执行)。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道路照明按照“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安装路灯100盏。灯具采用单侧布置,灯杆高度10米,灯杆间距30米,功率为100瓦LED太阳能路灯。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9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0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资金来源:自治区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
四、项目管理:请你局严格按照《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政办规发〔2018〕4号)规定,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