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24-0037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10: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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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因“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郑旗乡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郑旗乡郑旗村,土地总面积约2.0890公顷(具体面积和现状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 海原 100 万千瓦风电项目 330kV 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18 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
(六)《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海政规发〔2023〕1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海政规发〔2023〕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为30天。
十、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本公告发布后,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公告仅适用“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