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21-0004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6-28 10: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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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因中科嘉业海原高崖200MWp光伏复合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据海原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99次常务会议纪要,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二、土地征收范围、权属、现状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高崖乡草场村、联合村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约为0.9375公顷(具体面积和现状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中科嘉业海原高崖200MWp光伏复合项目建设。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及《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六、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公告发布后,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公告仅适用于中科嘉业海原高崖200MWp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