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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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原县司法局 | 解读单位 | 海原县司法局 |
●行政执法要公示执法身份
●执法行为要全程留痕
●重大执法决定要经法制审核
6月3日,记者了解到,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宁夏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我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监督权。《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带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做好说明工作,并按规定出示有关执法文书。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要按照保守秘密、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定,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记者 王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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