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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原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5-24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 海原县林业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192号文件精神,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海原县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

宁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9年9月启动试点,2011年全面推开。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 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3〕10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我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深化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

     2012年中共海原县委员会、海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海原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海党发〔2012〕9号)文件,目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深化改革扎实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海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实施方案》,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落实。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实施方案》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2.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到2020年,全县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权益保护更加有力,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更加宽松,财政支持林业投入持续增加,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提出了稳定并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集体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等4个方面共16项具体措施。

1.关于稳定并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集体林地的承包确权和登记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基本的工作,为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方案》要求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确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必须要发放到户,由承包农户持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推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联户经营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工作再检查、再核实、再完善,其具体任务如下:

对已确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如果没有标定界桩的,本次必须标定界桩,让林农知晓自己承包林地位置及地块面积;权属证书必须要发放到户,由承包农户持有,不得由村组、乡镇(林业站)、林业局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留存。

已发林权证有误的(包括姓名、面积、四至界限等错误的,林权证上退耕还林和其他林地标注不清的),经乡村核实后收回林权证并统计上报林业局进行更正。在本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对2017年之前办理的林权证全部核实,根据林地“一张图”重新进行调减,并登记、造册、签字后收回或公示注销已发放的《林权证》,对有误的《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

继续做好未承包确权集体林地、森林、林木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推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联户经营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

二是加强集体林权权益保护。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试点,探索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加强林权合同规范化管理。推广使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

2.关于放活集体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为进一步放活集体商品林经营、依规合理利用公益林、探索赋予经营权更多权能,《实施方案》提出:

一是放活集体商品林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出租、租赁、合作、入股、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完善集体商品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

二是依规合理利用公益林。明确了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地(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外),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景观利用。划入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地,允许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开展资产化经营。

三是探索赋予经营权更多权能。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使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3.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为解决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提高集体林经营水平和效益,《实施方案》要求:

一是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要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要充实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鼓励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并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投资林业提出了要求。

二是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大力发展家庭林场,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社,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与电商企业对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提出了逐步扩大经营主体承担涉林项目规模,按规定享受林业项目贴息贷款。

三是加快发展林下、林果及特色林产业。积极发展“生态+”模式,推进林下、林果及特色林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林业产业链,提升林业效益。打造品牌林业,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绿色、生态产品。

四是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力度。要求创新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担保机制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门槛。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产品订单等预期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探索林业发展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造林绿化、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和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联合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4.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为提高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方案》要求:

一是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完善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加快集体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是健全集体林地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及培训,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

三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大力推行“互联网+林业”模式,发展林业电子商务。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方案》要求:

一是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加强指导和督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二是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机制,创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示范乡镇。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海原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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