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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原县2017年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5-19
来源 海原县民政局 解读单位 海原县民政局

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原县2017年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海原县民政局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17〕8号)文件2017年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可采取整体新建、面积不足扩建、购置后改造等方式建设,面积分别达到4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建设标准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4〕72号)进行建设。农村社区服务站新建和扩建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六室一场两栏”的基本服务功能,同时解决冬季取暖问题。有条件的可参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进行建设”精神,我局组织专人调研,结合乡镇申报与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确保《意见》落实的保障措施

)县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认真核实城乡社区服务站服务需求、核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等基础上,结合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与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移民搬迁、美丽乡村、旧城改造等重点工程,合理和据实申报建设项目,并在项目确定后向地级市和自治区报备承诺书、实施计划等材料,确保项目按时高标准完成

(二)严格申报条件。乡镇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需求申报项目,县民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做好项目遴选申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逐个踏勘审核,并按照分配数量进行重要性排序,必须做到符合条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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