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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原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11-17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 海原县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99号)文件精神,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原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海原县林业局现就此方案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后,海原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办发〔201719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海原县政府积极组织国环、水务、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成立湿地产权确权试点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海原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和行使代表主体,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试点经验。

2.重要意义。做好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既是一件生态大事,也是一份政治责任。2017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在2016年试点基础上,在全区范围推进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并将其列为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湿地产权确权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明晰湿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对湿地开展有效的宏观管理,是为进一步规范湿地资源用益物权交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湿地相关领域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3.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2)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3)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4)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当前湿地利用等问题,要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依法合理对待。

5)坚持权利连续性和衔接性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统筹协调推进,与现行的水域岸线生态空间、农村土地承包、草原、林权、集体土地等确权工作衔接,注重成效。

4.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6192号文件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甘肃宁夏等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林湿发〔201614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林业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71号)精神,结合2016年在吴忠市开展的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经验,查清海原湿地资源本底。厘清权利主体,划清权利边界,加强资源保护,建立建全湿地保护制度,为逐步建立海原湿地产权清晰、激励约束并重、生态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试点任务主要包括:确定试点范围、划分登记单元、调查自然属性和利用状况、所有权状况调查、制作登记附图、进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搭建等。

1.试点范围。此次试点选取海原全境作为海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范围,开展湿地统一确权调查工作。

2.确定湿地登记单元。2015年海原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将全国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图件进行套合,结合国家相关规划,确定需要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的湿地资源范围,初步确定以湿地调查斑块为统一确权登记单元,制作试点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将制作的基础图件通过“三个图层相叠加”的方式,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叠加,参考国有森林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确定国有、集体土地界限,初步标注耕地、林地、草原、水流、湖泊、沼泽等现状土地用地的范围。

3.调查湿地自然状况。利用制作的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开展资源调查,查明试点范围内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湿地自然属性包括湿地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自然要素包括湿地生态空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其中水流资源不再调查,直接使用自治区水利厅水流确权数据。

4.调查湿地权属状况。利用制作的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调查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一是所有权状况。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晰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行使代表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二是已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状况。包括林权、草原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公园林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利主体、边界、面积等信息。

5.制作湿地登记附图。根据调查的湿地单元内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制作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力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制定的湿地登记附图,连同湿地调查资料,共同征求国环、水务、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定确认后最终形成湿地登记附图。

6.湿确权调查单元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告。调查结束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湿地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湿地登记事项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湿地)登记簿。

7.湿地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开发增加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模块,将湿地产权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形成自治区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库。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共享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信息与农牧、水务、林业、国环、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三)实施方案。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自201710月正式启动,20182月结束。

1.实施步骤。

1)资料收集与前期调研。由林业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收集试点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以201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叠加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等图件,结合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宗地信息,在不冲突、可衔接的情况下,形成湿地自然资源调查底图。

2)制定方案。按照《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县湿地实际,在前期调研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

3)划定登记单元。以201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宁夏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湿地斑块为基础,预划分调查单元。

4)湿地资源首次登记通告。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登记期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5)登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每个湿地资源登记单元内湿地资源的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状况等,形成湿地资源调查图件和调查成果。

6)资料审核。由国环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调查的自然资源基本状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将信息记载于湿地登记单元,由国环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就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7)公告。资料审核无异议的,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湿地登记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及相关乡镇进行公告。

8)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湿地单元内自然资源基本状况、权属状况和公共管制等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9)建立湿地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有效衔接,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评估验收。

1)湿地产权确权技术服务单位整理并归档权籍调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数据库、薄册等资料,提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报告和试点操作实施指引。

2)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评估验收。

320181月。完成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的调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2.明确部门职责。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在县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国环局、林业局具体实施,主要负责调查单元的初步确定、相关资料收集,编报湿地确权调查成果,在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湿地地类界线,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并给予业务支持。 

3.搞好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工作人员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规范操作,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技术准备。

4.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推进确权登记法制化。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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