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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惠民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1-22
来源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单位 海原县卫计局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5)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2、奖扶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2、扶助标准: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

  三、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1、确认条件:(1)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2)1990年以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少生户家庭和纯女户家庭;(3)夫妇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2014年9月29日前生育间隔满4年,2014年9月29日以后不要求生育间隔;(4)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南部山区少数民族2女户30000元、其他户20000元。

  四、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1)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有2个子女的家庭,孩子未满18周岁死亡的;(2)计划生育纯女户1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且夫妇不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4)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其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严重伤残的。

  2、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2)计划生育纯女户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3)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有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可列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无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纳入社会福利院,按孤残儿童优抚政策执行;(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的,依据县以上伤残等级鉴定部门鉴定的等级标准,6级-5级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扶助金;4级-3级的一次性给予4500元的扶助金;2级-1级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五、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即:生育1个子女、2个女孩或3个女孩的家庭。

  2、扶助标准:自实施手术的当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月100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

  1、确认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82元(2016年标准)。

  七、计生养老补贴

  1、确认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夫妇。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八、计生缴费补贴

  1、确认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夫妇。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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