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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1-22
来源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单位 海原县卫计局

1、确认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政策规定,即1980年6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实行规定》试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依法生育二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或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夫妻离异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5)夫妻离异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丧偶未再婚和离异未再婚等特殊情况,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单独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奖励标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3、退还: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2)在2014年5月28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还;在2014年5月28日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又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予以追回。(3)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还。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领导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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