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2017年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通知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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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原县政府办 | 解读单位 | 政府办 |
〔2017〕57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2017年政策性文件
解读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做好政策解读是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力度,促进政策执行落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3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做好解读工作。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二、解读范围
(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二)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梳理解读)
三、解读内容
解读政策时,应当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要详细、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四、解读程序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各部门在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时,解读材料应同文件一并报批;无解读材料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做退文处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向领导呈送审签政策性文件时,连同解读材料一并呈送。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性文件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五、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采取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的方式进行,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政策,要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鼓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探索采取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六、逐步建立政策解读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策解读督促检查工作,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不断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广泛宣传解读材料。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发文机关对接联系、积极配合发文机关对外发布政策的解读信息。
(三)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七、有关要求
(三)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进展滞后,不按时报送解读材料,或解读内容空泛、解读不到位,影响政策解读发布的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予以全县通报。今后,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必须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做退文处理。
附件:海原县2017年重要政策性文件解读任务分解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0955-4011108)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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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2017年重要政策性文件解读任务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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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对口秘书 |
解读责任单位 |
1 |
海政发〔2017〕4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冯彦茂 |
教体局 |
2 |
海政发〔2017〕71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扶贫办 |
3 |
海政发〔2017〕9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全国 |
政务服务中心 |
4 |
海政发〔2017〕129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消防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秦勇 |
消防大队 |
5 |
海政发〔2017〕194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
赵志俊 |
扶贫办 |
6 |
海政办发〔2017〕6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烟火爆竹经营零售布点2017-2021年规划的通知 |
郭晓文 |
安监局 |
7 |
海政办发〔2017〕13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8 |
海政办发〔2017〕17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6年“十三五”易地搬迁县内劳务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扶贫办 |
9 |
海政办发〔2017〕23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综合医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卢彦琦 |
卫计局 |
10 |
海政办发〔2017〕2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郭晓文 |
林业局 |
11 |
海政办发〔2017〕45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华润基础母牛赊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12 |
海政办发〔2017〕5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动物防疫服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13 |
海政办发〔2017〕6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
赵全国 |
政务服务中心 |
15 |
海政办发〔2017〕79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郭晓文 |
安监局 |
18 |
海政办发〔2017〕92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龙头企业联农带农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19 |
海政办发〔2017〕96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开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帮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郭晓文 |
安监局 |
20 |
海政办发〔2017〕9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扶贫办 |
21 |
海政办发〔2017〕107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脱贫攻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秦勇 |
住建局 |
22 |
海政办发〔2017〕10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冯彦茂 |
民政局 |
23 |
海政办发〔2017〕113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王舸 |
发改局 |
24 |
海政办发〔2017〕114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卢彦琦 |
卫计局 |
25 |
海政办发〔2017〕118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7年农村阳光沐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26 |
海政办发〔2017〕125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气象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气象局 |
27 |
海政办发〔2017〕133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卢彦琦 |
卫计局 |
28 |
海政办发〔2017〕139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李娜 |
政府办 |
29 |
海政办发〔2017〕146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30 |
海政办发〔2017〕147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赵志俊 |
农牧局 |
31 |
海政办发〔2017〕184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李娜 |
政府办 |
32 |
海政办发〔2017〕204号 |
关于印发海原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郭晓文 |
林业局 |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领导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