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1-00090 | 文号 | 海财发〔2021〕35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9-29 1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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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各学区、乡镇中学、县直中小学: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20〕735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冬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费补助标准继续按每生每年100元计算,现一次性下达2021年冬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 592.95 万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050202项“小学教育”科目398.59万元、2050203项“初中教育”科目193.78万元、2050701项“特殊学校教育”科目0.58万元。
二、此次下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此次资金从宁财(教)指标〔2020〕735号文件下达592.95万元。
附件:2021年冬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汇总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