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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第三批)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3/2021-00085 文号 海财发﹝2021﹞350号 生成日期 2021-09-29 10: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各学区、县直中小学:

根据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20735号)文件精神,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继续执行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的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对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按每生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城市性质学校取暖费资金由各地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公用经费按照每生每年60元补助。

2021年秋季学期在校生与寄宿生人数为依据,应下达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853.7325万元,扣除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海财发〔2021157号)预拨资金2600.9859万元,本次下达资金 268.64 万元(师资培训中心计提1%培训费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进行清算;超拨付6所学校25.48万元本次不予下达,待2022年资金下达时予以抵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的要严格执行直达资金有关规定,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

二、将甘城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彩九年一贯制学校多预拨小学教育资金5.14万元进行调整,将“小学教育”科目调整为“初中教育”科目;剩余资金请列 “2050202小学教育”147.68万元,“2050202初中教育”117.98万元,“2050701特殊学校教育”2.98万元。

三、此次下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附件:

       1.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第三批)下达汇总表

       2.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第三批)分配汇总

       3.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核算表

        4.2021年秋季学期特教学校学生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核算表

        5.2021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公用经费补助核算表

       6.2021年秋季学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公用经费核算表

        7.2021年秋季学期教学点和村小(不足100人)公用经费统计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929




附件: 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划拨表9.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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