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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522018/2022-00056 文号 宁民规发〔2021〕1号 生成日期 2022-01-27 17: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强化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发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运营服务场所。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

第三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原则,鼓励各地把农村老饭桌、幸福院、互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疫情防控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县(区)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考核、服务支持县(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老饭桌建设、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规定。

第二章  设置标准

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代表会讨论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膳食保障、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为目标

第七条 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口数量、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交办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的农村老饭桌每个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的农村老饭桌根据改建房屋面积具体确定。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建每平方米2000元、改建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统一按每个农村老饭桌5万元配套设备,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安排解决。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和施工,做到选址安全、设计科学,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健全。

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低、有偿服务,优先保障就餐等生活服务有实际困难的散居特困供养、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逐步辐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体及其他困难群体

十二农村老饭桌用餐,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村委会对老饭桌直接进行管理,也可委托村老年人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运营

第十自治区财政每年按每个农村老饭桌1万元标准予以运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资金补助、帮扶单位扶持、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力量捐助、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确保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接农村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地明确资产管理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七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餐休息、经费使用台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应当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的使用安全,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步做好检查记录配备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农村老饭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品种留样,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中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二十条 农村老饭桌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十二农村老饭桌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三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老饭桌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生产劳动,以劳动所得冲抵用餐费用。

第二十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农村老饭桌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村(社区)老饭桌”标牌。

第二十  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农村老饭桌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县(市、区)实施差异化奖补激励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及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或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

第二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县(区)农村老饭桌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辖区内农村老饭桌总体运营率低、群众满意度低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农村老饭桌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农村老饭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三十一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部分设在社区的老饭桌运营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二  办法自2021210日起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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