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1-003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26 09:4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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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办理情况:一是将每个乡镇、人口集中的行政村独立设置幼儿园,逐步将学前班剥离。县城小学、乡镇中心小学、独立设置幼儿园的完小剥离学前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班额控制在30人以内,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进行分类评定。二是修订了《海原县人民政府购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服务工作方案》。三是严格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批和实行年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生均16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及自治区关于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其更好的弥补学前教育发展的不足。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