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受理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3. 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
4. 通过了相应的技术评审。
六、申请材料
(一) 附件
1.项目立项的有关申报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意见;
2.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附表;
3.其它。
(二) 附图
1.项目所在(经)地的地理位置图;
2.项目区地貌及水系图;
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水土保持防治区划分图;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6.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
7.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
8.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局图。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组织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水务局行政许可文件
十、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流程图
海原县水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