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海原县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一、食品药品安全与公共卫生管理
1.农产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 (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 (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简单处理(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 (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索票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并将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两部门要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城镇临时摊点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所、住建等部门加强对便民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住建局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健康局参与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风险预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根据国家和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通报食品安全检验的结果。
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结果。
7.粮食、餐饮业和酒类行业管理。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工信商务局负责制定餐饮服务和酒类行业规划、发展政策,引导行业发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标识认定管理及《清真食品准营证》审核发放,对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负责;市场监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8.生活饮用水(含小区直饮水)质量监管。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住建局、水务局按照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抽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
9.矿泉水、地下水管理。水务局负责办理开采矿泉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 《采矿许可证》。
10.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信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执行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11.中医药监管。卫生健康局围绕发展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等工作,主要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定,中医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中药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工作。
1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查和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总工会依法参与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3.地沟油治理。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督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商务局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公安局、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 “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4.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对市场内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化、计量、经营性收费、商品经营价格以及商品的明码标价等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工信商务局负责制定市场规划方案,合理确定网点布局、规模和功能;对市场建设进行政策性扶持,指导市场开办经营者完成市场升级改造。公安局负责市场的治安和公共安全秩序。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场的消防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市场公共卫生管理和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应急工作预案。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生态环境海原分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场内文化、旅游、文物、网络、娱乐场所等所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15.盐业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局承担全县盐业行盐业主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16.食品安全执法有关职责分工。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二、城市建设与管理
17.多规合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 “多规合一”工作,研究决策重要事项,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拟订 “多规合一”工作计划、推进措施,组织编制技术规范;组织各规划空间数据的叠加、对比、衔接等具体工作,拟订督查考核评估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旅游规划等相互衔接,从规划内容、信息平台、管理体制、督查机制等方面,协同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18.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住建局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公安局对占用、挖掘道路事项进行备案,并组织现场勘查,制定并发布交通调流方案。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不动产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草)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草)地、林(草)权管理,管理县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草)地林木(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草原)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20.农村垃圾处理。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村镇污水处理。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村镇垃圾处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村庄环境整治。
21.餐厨废弃物管理。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以及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使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的行为;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监督餐饮单位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要求其提供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负责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 险监测。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环评审批,及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22.噪音污染监管。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局、公安局、文广局负责权限内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噪声污染行政执法职责。住建局负责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23.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管理: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管理,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管理。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24.城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公安局负责城市范围内的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及施工,参与交通标志、标线及交安设施的施工验收;交通部门负责城市以外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
25.危险化学品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工信商务局负责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对成品油的流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卫生健康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信商务局负责对成品油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发改局负责天然气、长输油管道输送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26.放射源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落实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7.传染病防治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协作处理机制。
2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工信商务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29.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 存、运 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30.非煤矿井关闭监管。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应急管理局配合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1.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承灾害类专项预案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2.在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总体自然灾害类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依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御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实化防御职责、细化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抢险技术支撑等方面措施。每年修订完善各类防御预案、做好汛湖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四、交通运输监管
33.校车安全管理。教体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局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 《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34.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公安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载治理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限治理工作;依托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对违法信息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五、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
35.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发布水环境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与水务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分局协商一致;与市环境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6.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7.节约用水管理。水务局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相关规划、制度、办法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农业农村、工信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8.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负责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授权,依法监督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监督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污水处理厂自行完成环评验收,并告知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排放;负责污泥产生、收集、运送、 存、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9.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住建局负责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参与城市供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调查。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监督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河库湖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负责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卫生健康局负责小区直饮水安全监管。
40.河道采砂管理。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发放《采砂许可证》,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交通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41.河长制。水务局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乡镇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库 (湖)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通报;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河库(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土保持、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库(湖)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库(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做好河库(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严格涉河库(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水质监测,开展全县水环境质量通报和信息发布;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住建局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负责城区河道河长制推进和河道管理、河道执法监管等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排污管网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河库(湖)管理保护用地工作;参与河库(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配合做好水域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负责办理河道采砂管理和矿泉水、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河库(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其他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落实、推进河库(湖)治理保护等工作。
六、其他
42.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方面的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区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意见。
43.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管理养老服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