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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

关于落实调整第二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作者: 海原县编办
来源: 海原县编办

关于落实调整第二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情况,经进一步梳理,审核各部门(单位)权力事项,我县共取消行政处罚事项6项,行政检查1项,请相关部门做好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

附件:《海原县第二批行政职权取消调整事项目录》

 

                                             

                                                        海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代章)

                                                                 2017418 

 

 

 

附件:

海原县第二批行政职权取消调整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行使

主体

行使主体

意 见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5.8.27颁布新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原规章已废止

2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3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逾期仍未改正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4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5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6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7

行政检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4.2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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