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175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职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6〕51号)精神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八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75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职能调整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5项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使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的5项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公安局行使的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局行使的水务管理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以上行政处罚权调整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各部门如发现按规定应由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海原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2.《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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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