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74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11:4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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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4年10月12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是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的法律。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旗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觉增强国旗意识,不断强化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旗意识。做好国旗管理工作对维护国家尊严与荣誉、增强国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怀、规范社会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全县上下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时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旗法》,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升尊重和维护国旗尊严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要大力开展普及教育活动,持续加强对国旗法和国旗使用规范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要实施常态管理,规范国旗使用。要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长效监管机制,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同时,要规范做好国旗收回处置工作,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回收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教体部门负责;其他组织、社区和个人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要压实责任制度,规范国旗管理。各乡镇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国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国旗管理工作,加快形成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互补的工作格局。要全面对管辖区域及行业开展国旗规范使用情况检查,对国旗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置,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旗升挂和使用工作,切实提升国旗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