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53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08:3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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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4年7月24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18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26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是全区抗旱防汛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要求,全县上下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意识到当前“七下八上”防汛的关键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上来,对照《条例》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要做好物资准备,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底线思维,全面储备各类防汛物资,做到关键时刻备得足、调得出、用得上。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启动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日报告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调度指令畅通、妥善应对处置,全力保障安全度汛。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