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49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15:19: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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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7月10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新形势下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民生福祉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捆绑销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规定,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亮点内容,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营者更好地履行消费维权法定义务。
会议要求:
一要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专题培训、基层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要多渠道宣传解读,充分释放提振消费信心的制度成效,凝聚全民学法氛围,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要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条例》在各行业领域落实。要主动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按时高效处置投诉举报,营造消费维权良好氛围。要号召消费者用好这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要全面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工信商务、住建、文旅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自重点领域监管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消费市场秩序。要依法接收投诉举报,分析消费维权数据,发布消费警示、公示消费投诉信息,梳理执法办案线索,动态监测市场秩序环境,切实把贯彻落实好《条例》转化为推动工作提升的动力,不断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