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02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15:1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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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3年12月11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0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做好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环境保护,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提供法律依据,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条例》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根本,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超采地下水,提高用水效率,控制用水总量,抓好工业、生活和农业节水,同时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用水综合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闭路深度处理循环。要加强水源地巡查检查,开展清水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进度符合要求。要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源地水质均达到III类及以上标准,清水河海原段总体水质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