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1-0011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10 17: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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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1年4月14日,许正清县长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强斌,副县长丁芳、张赞军、刘文杰、王银军出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立芳、县政协副主席屈文彬、人大代表李小梅、政协委员马永胜应邀参加会议。各乡镇(甘盐池种羊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会议指出,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好查漏补缺,不断加大依法监督和执法力度,切莫触碰法律“红线”;要坚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县域实际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做好海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会议要求:各乡镇(种羊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学笃行,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真正把做好中央、区市环保督察整改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反馈整改问题见底清零;要始终保持“零容忍、强震慑”的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和突出问题等;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担当、敢于亮剑,进一步强化整改落实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督办力度,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区市党委、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确保工作真正见到实效;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意识,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强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依法、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杜绝各类隐患,让海原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
会议传达学习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会精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会议指出,抓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定点帮扶工作既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推进我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机遇。全县上下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抓住中央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定点扶贫工作的历史契机,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精准对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
(一)县扶贫办负责,尽快对接区扶贫办明确东西部扶贫协作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部门和乡镇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扶贫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一次督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会议审议《海原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县财政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审议《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县财政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审议《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送审稿)》,县财政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要求,县财政局负责,发改、审计配合,尽快整合注销县内国有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切实管好国有资产。
会议审议《海原县2021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2021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县财政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研究。
会议审议《海原县2021年“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送审稿)》
会议指出,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2021年“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送审稿)》,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要求,由强斌常务副县长牵头,自然资源局负责,各乡镇配合,尽快公开招投标,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会议研究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海城街道办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事宜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公布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海城街道办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要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尽快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做好文件政策解释等工作。
会议研究对海原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进行政府采购事宜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政府采购选定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的技术承担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会议审议《海原县农业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和《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农业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和《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送审稿)》,县气象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要求,县气象局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气象预警工作对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海原县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送审稿)》,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委。
会议要求,
(一)由强斌常务副县长牵头,应急管理局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对各乡镇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各乡镇(种羊场、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会议审议《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县水务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会议研究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合作补充协议事宜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合作补充协议》,县水务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会议审议《海原县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县委宣传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委。
会议审议《海原县重点文艺项目活动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海原县重点文艺项目活动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县委宣传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委。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