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19号)
申请人:霍某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