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12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
一、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海原县某村村民,2022年收到政府拟征收土地通知,后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开始进场施工占地。为了解此次征地相关事宜,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
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2.拟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预审文件。
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如涉单独选址项目增加申请公开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但截至复议申请日,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回复。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回复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称:
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关于协助办理田某某、冯某某、马某、马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函》,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按照申请人诉求收集整理了华润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征地相关要件材料,除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征收公告,因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存在违法用地,项目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无相关资料外,其它资料已于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马某某委托代理律师赵某某处。同时,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于6月5日将办理情况通过电子邮箱向马某某进行了答复。
综上,对于马某某所述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不属实。
三、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马某某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相关信息,该事实有邮政快递单、信息公开申请表、《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复函》等资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曾否认该事实;
2.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向申请人代理人赵某某以邮寄的方式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8月9日再次通过邮政快递(单号:**)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附华润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升压站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升压站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升压站用地影像图、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草地审核意见书、关于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关于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听证告知书、听证回执、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征地补偿汇总表,该事实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马某某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关于马某某等65户村民信访反映问题的复函》、顺丰快递邮寄凭证、邮政快递邮寄凭证等材料予以证明。
四、本委认为:
首先,申请人马某某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向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征地批文、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具体实施的政府部门,有职责向申请人就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
其次,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先后于2023年4月26日、8月9日通过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因华润海原金桥湾100MWp光伏复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不存在,且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就部分材料无法提供的原因在复函中已向申请人进行详细说明,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8月1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