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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适应乡村振兴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未来5年,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三个体系”,推动金融支农服务与财政支农政策协调联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协调联动、基层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形成服务有平台、信用能评估、风险可把控的“信用+金融+产业+农户”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实现涉农金融供给持续增加,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完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基本满足乡村振兴需求,涉农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有较大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政策有效衔接。

1.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规范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信贷需求,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期限应符合产业发展周期,最长可延长至3年。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2.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精准支持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增收致富。探索建立金融防贫长效机制,筑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3.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等提升工作。加大金融对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围绕自治区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重点支持搬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完善。支持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过渡期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每年对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二)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4.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鼓励各金融机构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与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集聚县(市、区)共同建设专业化供应链服务企业,增强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持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普惠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动态监测预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继续保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脱贫地区网点基本稳定。进一步细化“金融+”工作机制,实现政银企合作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积极推广“固原模式”“盐池模式”的经验做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功能更加丰富。持续推动“乡村振兴主题卡”发行应用,与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形成有效联动,促进支付结算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借助科技赋能,采取线上自助申请、审批、随借随还等模式,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联络员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精准化,提高普惠金融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三农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7.依托宁夏地方金融监管与服务智能化平台,建立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覆盖主体范围,鼓励各地整合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补贴、税收、保险、乡村建设项目等涉农有效数据,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共享,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推动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与金融机构开放共享有关涉农信用信息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宁夏气象局)

8.完善县(市、区)、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架构,依托乡村自治组织,建立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和致富带头人“两个带头人”、科技特派员与贷款群众之间多维监督约束和利益共享机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熟人社会互相监督的便利条件,筑牢风险防控“防火墙”,夯实农户共同维系金融信用基础,营造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宁夏银保监局)

9.进一步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持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探索“整村授信”信贷支农模式。

10.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激活农村信用资源,把农户信用变为核心资产,向农户提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信用贷款。进一步完善主办银行制度,建立信用评级与授信投放挂钩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1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631”评级授信模型(农户诚信度占比60%,家庭资产状况占比30%,家庭基本情况占比10%),对获得评级高的农户,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为开展整村授信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户籍、土地、治安等相关信息,提高整村授信质量,降低授信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融资担保体系。

12.支持宁夏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健全涉农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等政策,适度加大奖补力度,适度放宽涉农担保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批量推荐的可享受农业农村部门政策支持的融资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费率优惠。加大农业担保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支持高素质农民发展特色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3.各担保机构、银行加大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力度。到2021年末,力争使我区再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总规模达到50亿元,其中涉农再担保业务不低于30%,助力全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宁夏再担保集团)

(六)提升保险保障能力。

14.支持扩大枸杞、酿酒葡萄、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等产业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抵御农业生产风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水稻、小麦、玉米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试点,健全区域特色小产业保障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探索“农业保险+”模式,加快电子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鼓励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强化与信贷、担保、期货等工具联动,为产业发展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16.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量身打造人身健康保险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有效防范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因灾因意外致贫返贫。(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借助“保险+科技”手段,发挥智慧质量溯源系统功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可追溯、食品安全有保证。加强重点产业生产、集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跟进服务,创新开发财产一切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产品安全质量保险、贸易信用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

18.提升保险助力乡村治理能力,搭建多层次保障体系,打通农村治安、特困人群、财产安全、土地流转抵押、农村劳务输出等关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键环节,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七)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19.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明珠计划”实施,建立专人“保姆式”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证券服务市县行”活动,加大对具备基础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加快涉农企业上市步伐。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更多涉农新三板企业晋级精选层和创新层,引导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责任单位: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20.进一步发挥区域股权市场作用,为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助力科技型、初创期涉农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民营涉农企业债券融资,按发债额每年给予2%的贴息。(责任单位: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21.加大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涉农企业支持力度,为涉农企业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为企业和投资人提供相关培训、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服务,扩大涉农企业股权交易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22.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服务,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和融资权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技特派员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增加首贷、信用贷。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力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用水权、山林权、土地权、排污权的抵押、贷款、交易等金融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设立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简称“农居贷”),鼓励和支持农户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农房、庭院进行翻建、改造。银行业机构要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投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24.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建立农业保险与押品处置组合联动机制,将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受益人与承贷银行抵押产权处置进行联动,确保承贷银行顺利实现抵押权。(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九)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

25.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积极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提升等领域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有效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优质核心企业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推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支持现代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典型县和龙头企业建设。支持创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26.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27.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在明确还款来源、收益覆盖成本、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供气、通信、人居环境整治、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助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

四、保障机制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推动国家和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落实,加强乡村振兴领域融资监测监管、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分析,对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及时跟踪,加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同时,切实防范各类金融风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明确从业人员尽职免责范围,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对涉农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网点,其从业人员免于问责。要将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内容纳入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评价考核,定期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对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给予督导、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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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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