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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22010/2024-0075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18 15: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扎实推进我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发掘传统技艺技能人才,维护和弘扬传统技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展现新魅力、新风采,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二)服务产业就业。尊重市场规律,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激发乡村工匠队伍活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助力创业就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带动群众稳定增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三)弘扬工匠精神。弘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工匠精神内涵,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提高乡村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范围

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域内从事剪纸刺绣、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建造、传统美食制作、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印刷装裱、器具制造、木工等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

(二)认定条件

1.乡村工匠认定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及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

2.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认定条件。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技艺精湛、具有丰富传统技艺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艺术造诣,在技艺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过市、县级职业技能大赛、行业比赛奖项,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或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专利;领办创办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能带动一定数量农民就业增收。

3.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认定条件。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修养,是技艺传承中公认的代表人物;获得过省(自治区)级职业技能大赛、行业比赛奖项,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或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专利;领办创办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能带动一定数量农民就业增收。

4.国家级乡村工匠大师认定条件。国家级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修养,是技艺传承中公认的代表人物;获得过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行业比赛奖项,或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或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已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认定及推荐程序

1.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认定。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按照年度名额分配和认定条件,从乡村工匠中择优向自治区推荐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填写《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推荐表》,附3000字从业先进材料,征求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对拟推荐人选逐级考察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拟推荐人选。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组织相关厅局、行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召开评审会,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择优认定自治区乡村工匠名师。

2.乡村工匠认定。乡村工匠由本人申请或各相关单位、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推荐,海原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统一进行资料收集、资格审核,采取技能比赛、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评选,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乡村工匠,按程序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重点工作

(一)挖掘乡村工匠资源。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挖掘各行业领域具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发现一批在涉农非公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中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艺品制作、乡村建筑、经营管理等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促进群众增收的乡村工匠,建立乡村工匠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构建乡村工匠培育机制。鼓励支持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研培计划,提升工匠技艺水平与创新能力。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由乡村工匠、有意愿开展培育乡村工匠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一般应具有固定生产(经营或教育)场地、具备师傅带徒弟传帮带培训模式的条件和师资,能带动群众就业、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支持。各行业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对乡村工匠开展技艺提升、主体创办、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能力提升培训。鼓励和支持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影响力。

(三)支持创办特色企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县域资源,结合海原县实际成立乡村工匠产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工坊、妇女手工基地等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支持乡村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特色企业。培育乡村传统工艺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其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

(四)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各行业部门要紧紧围绕产业发展、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结合市场需求和工匠培育,打造一批树得住、叫得响的乡村工匠品牌。鼓励乡村工匠与文化和旅游企业、相关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鼓励通过开展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定期推出乡村工匠知名品牌,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价值。

四、激励措施

(一)支持技艺传承。支持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站、工作室、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技艺水平。对技艺提升能力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作室、传习所,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推荐,由国家乡村工匠培育推进小组认定为国家级乡村工匠大师传习所、名师工作室。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由自治区乡村工匠培育推进小组认定、县级乡村工匠工作站由海原县乡村工匠推进小组认定。对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站、工作室、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其中,认定为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15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对带动脱贫人口传承技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奖补;认定为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10人及以上就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的80%给予奖补;认定为县级乡村工匠工作站,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5人及以上就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的60%给予奖补。所需资金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及县区配套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给予支持。

(二)支持技能培训。将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技能提升培训作为“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将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的技能培训纳入专项研培计划和专班培训,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乡村工匠专门研培计划。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乡村工匠提升技能水平。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开展技艺交流、产品研发、师傅带徒弟式技能培训给予支持,对参与培训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支持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积极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证书的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给与补贴。

(三)支持产业发展。支持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经营主体,鼓励申报农业农村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富民贷”等各类金融支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落实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对返乡回乡领办创办经济合作组织、小微企业、帮扶车间,盘活资产的要优先支持。鼓励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特色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对带动特色产业能力强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产业项目,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给予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集约发展,依托海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孵化创业基地培育发展为乡村工匠专业园区。

(四)支持品牌培育。鼓励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弘扬技艺、开发精品、创设品牌。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力度,讲好品牌故事,不断增强乡村工匠品牌知名度。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消费帮扶、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等,提供营销服务,营造全社会支持乡村工匠品牌发展的良好氛围。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工匠品牌交流展示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五)支持评先评优。对传承传统技艺较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优先推荐评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引导乡村工匠积极参加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中华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对取得名次的给予表彰奖励。支持鼓励返乡青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参加乡村工匠技能培训,列入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对乡村工匠参加职称评审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和城乡妇女岗位先进个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乡村工匠培育与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统筹谋划,按年度组织开展乡村工匠培育,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力有序。成立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参加,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区级乡村工匠名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监测评估。适时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负面清单,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和就业等实绩作为乡村工匠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三)加大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励广大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积极参与。选树推广一批乡村工匠先进典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激发乡村工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和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


附件:海原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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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海原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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