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市、县(区)政策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乡村振兴 > 市、县(区)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1001/2021-00650 文号 卫政办规发〔2021〕6号 生成日期 2021-09-22 14: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乡村振兴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开发〔2020〕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闽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类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

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含养殖园区)、生产加工设施(含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到户类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各县(区)及市直行业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督促市直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和监交工作,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和监交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市直部门扶贫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县(区)审计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对口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扶贫资产统一管理、全面负责,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所有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区域内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监督、收益分配等工作,并建立资产台账、监督资产状况、审批运营处置方案、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扶贫资产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台账、监督资产运营状况,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十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管理使用的单位,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监交。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依据扶贫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镇(乡)、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放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区)、镇(乡)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做到“应登尽登”,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包括资产名称、类别、建成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管理,资产所有权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分级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激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确权到镇、村的集体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收益性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期间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部门管理办法或制度,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收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请行业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所有费用参照“村财镇管”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所有收益交于镇(乡),统一上缴县(区)财政,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镇(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重点帮扶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收益分配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制定,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在镇(乡)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后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低收入人口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脱贫户内生动力等,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六章 资产清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扶贫资产须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相关扶贫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若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做债务抵押担保。村级以上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维护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确保损坏资产及时发现和维护。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所在镇(乡)、村公示栏公示,接受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权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扶贫部门将不定期对县(区)扶贫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