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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2024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选聘续聘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22010/2024-001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16:5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稳定就业,提高工资性收入,继续实施做好乡村振兴公益岗位选聘续聘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脱贫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以帮扶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及脱贫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以就业一人,脱贫一家为主要目标,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乡村环境卫生保洁、社会治安协管、社区网格化管理、乡村道路养护、河道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禁牧封育管护等社会服务岗位,确保实现无法转移就业的脱贫户家庭及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劳动力就业。

二、工作原则

(一)级统筹,乡级使用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及脱贫低收入家庭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统筹安排职数,各乡镇(街道办)要紧紧围绕支持巩固脱贫成果,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岗设人、统筹使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以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要优先安置,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其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进行安置。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十二五十三五移民家庭及脱贫低收入家庭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选聘续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

三、选聘续聘范围及条件

选聘续聘范围

在各乡镇、街道办对少数年龄偏大、有就业意愿、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或确实因照顾家庭、身体残疾(有劳动能力)等原因不能外出就业的脱贫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二)选聘续聘职数

2024年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选聘续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为2810名,其中:十二五移民11名,十三五移民319名、脱贫低收入家庭2480名。

(三)选聘续聘条件

1、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

2、街道办选聘十二五十三五县内劳务移民。

3、年龄在16-60周岁(对有劳动能力且年龄在65岁以下特困人群也可适当安排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每户选聘续聘不得超过1人。

注:2024年选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满足以上条件者进行续聘,对不满足以上条件者予以辞退,重新选聘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安排上岗。选聘续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自身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方能上岗(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该岗位承继者应继续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四、申报审批程序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增设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岗位使用须经个人申请、行政村初审、民主评议并公示,各乡镇、街道办审定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

五、使用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实施动态管理,选聘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与所在乡镇、街道办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用工期限为1年,岗位补贴标准为800/月。

六、资金来源

2024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计划安排资金2700万元,资金来源于海原县2024统筹整合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人社(就创)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全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帮助脱贫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乡镇(街道办)公益性岗位合同签订、岗位安置工作应在所聘用公益性岗位到期之日进行续聘。

(二)严格岗位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从选聘续聘之日起,与公岗人员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实行实岗实名制动态登记管理。各乡镇(街道办)根据公益性岗位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勤,考勤情况应于每月5日前报乡镇、街道办存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退出机制。选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充人员。选聘人员和各乡镇(街道办)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办法,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用人单位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规定要求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对于发现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安置公益性岗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延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工资和造成上访等问题发生的,除视情况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24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名额及资金分配表

2.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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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4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名额及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 2.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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