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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非基药物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7/2018-66890 文号 海卫计发〔2018〕284号 生成日期 2018-05-08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卫计局

 

 县级公立医院,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基层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协调软件研发公司,维护更新县域内医疗机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为《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数据系统,确保《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及时报销,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基层用药需求。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摸清老百姓用药需求,尽量配齐配全用药目录,不得存在不采购、不落实。

 三、《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同时《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用于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诊疗用药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处方定额考核内容。

四、县级公立医院控制《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用药量,对医共体单位辖区老百姓就医,实行“二级就诊、一级用药”机制,降低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

      五、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下沉宣传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电子屏、微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六、其他政策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执行。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8日

 

联系电话:13723318190      软件工程师程泽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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