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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关于海原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 秩序三年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8/2022-00007 文号 海建发〔2021〕183号 生成日期 2022-01-05 16:2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自治区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房〔202110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2.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3.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各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打通数据壁垒,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4.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2021年12月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和监管信用信息系统不断健全完善,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协作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有效净化。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房地产估价。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开展业务,超越备案标注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违反房地产估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履行评估质量体系有关程序随意出具估价报告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到现场踏勘;分支机构未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六)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以虚假或不实广告向社会公众进行变相集资、融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资金业务,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以投资理财为名义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分割拆零销售、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5日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次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城管等部门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整治规范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1年12月底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力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

(三)全面整治(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1、自查自纠(2021年12月-2022年1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上报住建局并汇总;新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有关要求由住建局确定。

2、检查整改(2022年2月-2024年12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每季度将检查整改情况报住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总结巩固(2024年11-12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利用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置措施等进行会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并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即开工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网信部门负责查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三)及时报送情况。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汇总梳理,各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联络员1名,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典型案例报住建局,住建局汇总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住建厅。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原县委网信办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原县公安局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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