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7/2024-0015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17:3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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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职责
1.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2.负责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3.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学校及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
5.负责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6.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0.《消毒管理办法》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7.《护士条例》
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其他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5.重大疑难案件领导集体讨论;
6.决定处理意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地址:海原县老城区万福路卫生健康局四楼(法制股)
2、投诉电话:0955-4016480
七、行政裁量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岗位职责 | 执法证号 | 权限 |
1 | 杨彦军 | 男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1 | 卫生监督执法 |
2 | 高萍 | 女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4 | 卫生监督执法 |
3 | 潘正玲 | 女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2 | 卫生监督执法 |
4 | 卢文博 | 男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7 | 卫生监督执法 |
5 | 张 龙 | 男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1 | 卫生监督执法 |
6 | 李文福 | 男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5 | 卫生监督执法 |
7 | 王娜 | 女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8 | 卫生监督执法 |
8 | 王耀燕 | 女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9 | 卫生监督执法 |
9 | 马梅 | 女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20 | 卫生监督执法 |
10 | 马斌 | 男 | 卫生健康 | 30052222016 | 卫生监督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