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8/2024-0014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5 16: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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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及各股室(中心)工作职责,制定202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抽查对象和比例
(一)社会组织
1.抽查依据及比例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1〕8 号)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 号)规定,抽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抽查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社会组织抽查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应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2.检查方式及内容
在抽查工作中,民政局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民政局社会组织股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民政局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二)区划地名抽查
重点清理整治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 “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摸清门头牌是否有手续。强调门头牌申请程序,坚决抵制“洋”门头牌设计。
1.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按照管理原则,对违反命名原则,对形成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将“大、洋、怪、重”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2.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的方式,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三)养老机构抽查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县级养老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指导养老机构进行专项自查。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时,可协商消防、卫健、安全生产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四)公益性公墓抽查
1.检查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办法》和《海原县殡葬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93 号)规定,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不定期对公墓管理服务和日常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的超标准豪华墓、家族墓及“活人墓”等问题;是否存在乱埋乱葬现象;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是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否存在保洁、绿化不到位的问题。
(五)社会救助抽查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不定期对海原县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民政救助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社会救助资金兑付情况等。
(六)民政项目建设安全抽查
根据有关规定,对2024年度民政项目建设、主体支模、钢筋绑扎、现场安全等事项进行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等形式,按5%比例随机进行检查。
二、检查人员
在《海原县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检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配合检查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前培训
在检查前,由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及政策法规和审核审批科对检查人员进行有关“双随机”执法检查的业务培训。
四、检查实施
(一)检查工作应于 11 月底前完成。
(二)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开展检查,可以制作相应的检查记录表,并听取检查对象的申辩。
(三)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送移有关部门。
(四)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五、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一)检查结果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业务科室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四)归档。检查结束后,要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纪律要求
检查人员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接受检查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不得透露检查工作信息及处理结果。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海原县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 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内)
3.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
海原县民政局
2024年3 月25 日
附件1
海原县民政局2024年“双随机 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海原县民政局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 民办非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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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3 | 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开展 服务等情况监管 | 海原县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 |
4 | 公益性墓地的行政检查 | 对公益性墓地的运营管理进行检查 | 海原县辖区内所有的公益性公墓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5 |
经营性墓地的行政 检查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 |
殡葬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 | |
6 | 民政行政检查 | 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监管 | 海原县所有需挂门牌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要求,加强地名的规范管理 | |
7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8 | 民政行政检查 |
| 海原县各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海原县民政局 | 现场核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附件2
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内)
填报单位:海原县民政局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组织抽查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活动监管 | 社会团体 | 10%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2 | 民办非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监管 | 民办非企业 | 10%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3 | 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开展服务等情况监管 | 海原县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 | 30%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4 | 公益性墓地 | 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 | 海原县辖区内所有的公益性公墓 | 30%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5 |
经营性墓地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 |
殡葬服务机构 | 30%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6 | 民政行政检查 | 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监管 | 海原县所有需挂门牌的单位 | 5% | 海原县民政局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附件3
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
填报单位:海原县民政局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组织抽查单位 | 抽查比例 | 联合检查参与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公益性墓地 | 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 | 海原县辖区内所有的公益性公墓 | 海原县民政局 | 30%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2 | 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活动监管 | 社会组织 | 海原县民政局 | 10% | 公安、教体、市管、文广、农业农村等部门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3 |
殡葬服务机构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 |
殡葬服务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30%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
2024年4月-2024年11月 | |
4 |
养老机构 |
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开展服务等情况监管 |
海原县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30% |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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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24年11月 |